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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中 北京催债: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一、民间借贷是什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便是本讨债公司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的内容,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民间借贷行为是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当借贷关系的双方主体在合法的条件上所作出的约定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因此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约定利息行为不予否认,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上本讨债公司咨询专业调查员。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2015年7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且末县由县管辖区域划出部份区域设立塔中镇,隶属且末县管辖,镇政府驻现塔中油田作业区工作委员会办公楼。5月31日至6月2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帕尔哈提·贾拉勒率领的调研组,对且末县拟设塔中镇进行实地调研。调研组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详细了解了塔中的历史渊源、基本情况、人口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拟设建制镇的理由、拟设建制镇的可行性等。2015年7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且末县由县直辖区域划出部份区域设立塔中镇,隶属且末县管辖,镇政府驻现中油区工作委员会办公楼。根据自治区民政厅批复,塔中镇行政界线走向确定为:北起且末县与尉犁县行政区域界线坐标为北纬40°23′03″、东经85°00′00″,沿东经85°00′00″线向南至3105国道的喀拉希庞北纬38°11′30″、东经85°00′00″,沿315国道折向西南至布宾洛克坐标为北纬38°03′30″、东经84°45′00″,折向西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与和田地区行政区域界线处,沿此届线折向东北至沙雅县、尉犁县、且末县三县交汇点,沿且末县与尉犁县行政区域界线折向东起至起始闭合点。